江蘇省南菁高級中學
教 學 儀 器 借 用 制 度
1.任課教師因教學需要的儀器、材料等藥品由教師本人到實驗室辦理借用手續(xù),在借用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和了解儀器的完好程度,使用完畢,由教師本人將所借用的物品及時送還實驗室,由實驗員檢查驗收后,注銷借用手續(xù)。
2.實驗室要有儀器借還登記冊,內(nèi)容包括借還時間、儀器數(shù)量儀器完好情況,借用時領(lǐng)取人要簽字,歸還時實驗員要登記。
3.校內(nèi)有關(guān)部門或人員因非教學需要借用儀器應由教務(wù)主任批準后,才能辦理借用手續(xù)。
4.兄弟學校之間因教學急需借用儀器時,要憑單位介紹信并經(jīng)主管校長批準簽字后,才能辦理借用手續(xù)。
5.學生因課外科技活動需要借用教學儀器時,由輔導教師代為借用并負責按時歸還。
6.教學儀器外借后應及時歸還,每學期末必須將儀器全部交回實驗室,對到期不還者,由批準人員負責追回。
7.歸還的儀器如有損壞現(xiàn)象,借用人要說明原因,能夠修理的待修理好后再辦理交還手續(xù),不能修理的,待查明原因,按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處理后,再辦交還手續(xù)并注明處理意見。
8.對不合理的借用,實驗員有權(quán)拒借,以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進行。
9.下列儀器、設(shè)備不得向外借出:(1)實驗室用于維修儀器的儀器、儀表、工具等;(2)新購進的,未進行驗收的儀器;(3)損壞后未修好的儀器;(4)學生分組實驗用的儀器;(5)不宜搬運的較精密的儀器;(6)消耗性材料及易碎儀器,如藥品、玻璃儀器等;(7)危險品、易燃易爆品。
2017.9